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助力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明確法律依據,保障和促進其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稐l例》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構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功能的發揮?!稐l例》共33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是明確監督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是構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確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范圍以及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重點排放單位確定,碳排放配額分配,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與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額清繳和市場交易等事項。
四是防范和懲處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主要從強化重點排放單位主體責任、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文件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5號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已經2024年1月5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加強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登記,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登記和交易的收費應當合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業務規則,建立風險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并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配合。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逐步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六條 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
第七條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及本條例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和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行業發展階段、歷史排放情況、市場調節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碳排放配額實行免費分配,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碳排放配額,不得違反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發放或者調劑碳排放配額。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制定并嚴格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的計量器具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排放報告),并按照規定將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報送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5年。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編制年度排放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放單位報送的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核查,確認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核查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重點排放單位反饋核查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配合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核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三條 接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對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接受委托編制年度排放報告、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務,對其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技術審核業務。